关于禁止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通告

为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,提升城市文明现象,根据《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、《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》,自8月1日进入集中整治阶段,对非标电动自行车仍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。为此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 一、悬挂黄底黑字号牌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,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
二、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,公安交管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第九十五条第一款、湖北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及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》之规定予以记9分、罚款200元的处罚;经查证属无证驾驶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,予以罚款两百元以上、两千元以下罚款处罚,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三、非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可到龙舟坪城区新日、爱玛、雅迪等销售店置换(以旧换新)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,免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,方可上路行驶。

 特别提醒:所有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存在所谓“更换正规号牌”的程序,车主在过渡期结束前应依法依规申请报废、置换,逾期未报废仍上道路行驶的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的规定予以罚款、扣留。

四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。

五、所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自觉服从公安部门管理。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;阻碍执法的,公安机关将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行政拘留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
2022年8月1日